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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2-01-23 10:34:34

让@股友52001yD632 永世不得翻身的11113号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让@股友52001yD632 永世不得翻身的11113号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民终11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凤启,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2号楼6层603-5。法定代表人:王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女,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姜凤启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7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凤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其工资标准为年薪38万元,中电公司没有按照该标准足额支付,双方劳动合同没有解除,中电公司应当支付其到退休期间的工资,并赔偿中电公司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各项损失。中电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姜凤启的上诉请求。姜凤启违反劳动纪律,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亦未约定年薪38万,其公司已足额支付工资,姜凤启无权要求相关费用。姜凤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中电公司:1、支付其2018年6月12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工资损失3130000元;2、支付其因没有及时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1日劳动报酬导致的利息损失20000元;3、支付医疗保险中断所导致的退休后将产生的损失100000元;4、支付其无法参加失业人员就业培训损失30000元;5、赔偿其北京市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3000元的临时生活补助;6、赔偿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养老费用抵扣个人所得税每月400元;7、赔偿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住房贷款抵扣个人所得税每月1288元;8、补偿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11日天津工作期间房租125000元;9、补偿企业年金270500元;10、支付2003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补充医疗保险130400元;11、报销2018年取暖费2400元;12、支付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差额109200元;13、支付无法申请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33900元(因公司原因无法看病,无法享受80%的报销);14、支付劳动仲裁及诉讼期间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100000元;15、给其进行工伤鉴定,支付不予工伤鉴定赔偿20000元;16、2018年6月11日至2019年2月18日劳动争议期间生活费即纠纷解决期薪金261777.78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姜凤启在2015年5月1日与中电公司签订最后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约定姜凤启担任分公司副经理岗位。中电公司将姜凤启安排至中电公司担任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姜凤启主张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通公司)为中电公司的股东,2018年6月11日国电通公司违法解除其与中电公司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中电公司没有将其解除,其与中电公司劳动关系是存续的。在2018年6月11日,中电公司的领导詹某及国电通公司的刘某、董某、亚某、冯某、成某、柳某当面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其当时没有签字,后公司以邮件的形式向其发送了解除通知。为证明其主张,姜凤启提交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有:根据《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关于给予姜凤启等同志处分的决定》,姜凤启……自任中电飞华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起至今,长期不到岗上班,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公司决定与姜凤启同志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日期2018年6月11日。国电通公司在该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落款处加盖有公章。中电公司对上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真实性无异议,主张国电通公司对其公司具有人事管理权。中电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在2018年6月11日解除,国电通公司当时是中电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上级单位,具有对中电公司的人事管理权,2018年6月11日在国电通公司党委的组织下共有七个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姜凤启做出解除,当时在场人员包括工会主席、中电公司负责人、国电通公司的负责人,虽然姜凤启拒绝签字,但并不意味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其公司亦认可国电通公司代表中电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认可国电通公司代表其公司解除姜凤启。此外,在姜凤启提交的《关于每月生活补助费既失业救济金的申请》中载有:“因本人在6月11日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党委的组织下,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组织7个人,在2:30分宣布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并发了处理我的14号文件,成某出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强迫我签字,我当即拒绝,并表示去国家电网公司申诉。第二天天津分公司许某给我打电话说,接总部通知工资等发放至6月11日……”。中电公司主张其公司与姜凤启劳动关系解除,且姜凤启的岗位已经被李某替代,且其公司没有其他岗位可以提供给姜凤启。为证明其公司的主张,中电公司提交了天津飞华[2018]02号文(载有:姜凤启副总经理负责天津分公司各类业务市场拓展工作。落款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天津飞华[2018]03号文(载有:李某副总经理兼能源业务中心总监,负责天津分公司各类业务市场拓展工作;负责能源业务中心的经营指标及日常管理工作;协管综合管理部。落款时间为2018年6月19日)。姜凤启对天津飞华[2018]02号文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天津飞华[2018]03号文的真实性不认可,称其未见过。姜凤启则主张其与中电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因此中电公司应向其支付2018年6月12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工资损失,如果副总经理的岗位被替代,其要求中电公司向其提供年薪60万元待遇的岗位。姜凤启主张国电通公司给其发放的解除通知,依据的是国电通公司的管理条例,因为国家电网的员工有企业年金,因此其应该也有企业年金,因此要求中电公司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11日其主张住在一个朋友家,每月房租1800元,而之前是中电公司为其租房,因此中电公司应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的房租。因国家电网会给员工补偿医疗保险,大概每年是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医疗保险,凭发票报销,而国电通公司及中电公司均是国家电网的下属单位,因此中电公司应支付其补充医疗保险。中电公司每年冬天凭其提交的供暖费发票报销2400元,中电公司应为其报销2018年的供暖费。中电公司主张其公司从未与姜凤启约定房租,企业年金不属于五险一金,其公司没有义务缴纳,且从未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实际为二次报销,必须是生病后才能报销。双方也未约定供暖补贴,且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11日解除,即使可以报销供暖费也应该在冬天发放,因此姜凤启也无权主张。双方未对房租进行过约定,其公司亦不应该支付其房租。姜凤启以要求中电公司赔偿未执行的劳动合同99个月预期可得薪金、支付劳动报酬不及时赔偿、医疗保险被清零赔偿、无法参加就业培训损失、赔偿北京市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3000元的临时生活补助、赔偿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养老费用抵扣个人所得税每月400元、赔偿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住房贷款抵扣个人所得税每月1288元、补偿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11日天津工作期间房租、补偿企业年金、补偿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补偿无法申请取暖费、支付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差额、支付无法申请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仲裁及诉讼期间交通费、误工费、支付不予工伤鉴定赔偿、赔偿无法找工作100000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姜凤启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姜凤启在(2019)京0108民初27249号案件中要求中电公司支付其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姜凤启与中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首先,姜凤启认可2018年6月11日中电公司的领导詹某及国电通公司的刘某、董某、亚某、冯某、成某、柳某当面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其当时没有签字,后公司以邮件的形式向其发送了解除通知;其次,2018年6月11日时,国电通公司当时是中电公司的控股股东,且中电公司主张国电通公司具有中电公司的人事管理权;再次,中电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表示其公司认可国电通公司代表中电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认可国电通公司代表其公司解除姜凤启。综上可见,中电公司已经与姜凤启在2018年6月11解除劳动关系。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在本案中,即使中电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的问题。首先,中电公司主张姜凤启的岗位已经被他人替代,中电公司提交了天津飞华[2018]02号和天津飞华[2018]03号文件予以佐证,姜凤启主张其未见过天津飞华[2018]03号文件,不认可该文件的真实性,但是姜凤启在2018年6月19日离开中电公司,且负责天津分公司各类业务市场拓展工作副总经理的岗位被他人替代亦是符合情理;其次,姜凤启亦主张如果其岗位被他人替代,需要中电公司向其提供年薪60万的岗位,中电公司亦表示无岗位向姜凤启提供,由此可见双方无法就新的岗位达成一致。综上,即使中电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双方的劳动合同亦无法继续履行。关于姜凤启所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中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与(2019)京0108民初27249号案件中其要求中电公司支付其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的诉讼请求相同,属于重复诉讼,在本案中法院不再重复处理。关于姜凤启所主张的2018年11月1日之后的工资损失一节,鉴于法院已经确定姜凤启与中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在2018年6月11日解除,由此姜凤启主张2018年11月1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姜凤启所主张的第八项至第十一项诉讼请求,姜凤启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曾对相应事项有过约定,中电公司亦不认可姜凤启的上述诉讼请求,故法院对姜凤启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姜凤启所主张的第二项至第七项诉讼请求,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诉讼请求及其第十四项诉讼请求中除诉讼费外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法院亦不予处理。关于姜凤启所主张的2018年6月11日至2019年2月18日劳动争议期间生活费未经过仲裁前置,法院不予处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姜凤启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姜凤启主张其年薪为60万、中电公司及国电通公司对其进行精神迫害和软暴力,围绕该主张姜凤启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姜凤启提交的证据,因无法证明其所述之证明目的,亦与本案争议焦点缺乏关联性,本院均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针对一审法院(2019)京0108民初27249号判决,姜凤启持一审诉求向本院提起上诉,即在本院审理的(2019)京01民终11114号案件中,姜凤启要求中电公司支付其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存续。首先,姜凤启虽并未当场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其认可2018年6月11日中电公司、国电通公司的相关人员当面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国电通公司当时系中电公司的控股股东,中电公司亦认可国电通公司代表中电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认可国电通公司代表其公司解除姜凤启。由此可知,中电公司与姜凤启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11日解除。现姜凤启要求中电公司支付劳动关系解除后的工资,需要确认若中电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的问题。双方均认可姜凤启担任中电公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该职位对于用人单位正常业务开展具有相当的不可替代性。现中电公司主张该岗位已经被他人替代,并提交了天津飞华[2018]02号和天津飞华[2018]03号文件予以佐证,姜凤启虽不认可该文件的真实性,但考虑到姜凤启2018年6月19日离开中电公司的现实情况,负责天津分公司各类业务市场拓展工作副总经理的岗位被他人替代符合情理。至此,需进一步讨论双方是否可以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姜凤启主张要求中电公司提供年薪60万的岗位,中电公司则表示无岗位向姜凤启提供,双方无法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综上,即便在中电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的前提下,双方的劳动合同亦无法继续履行。故姜凤启要求2018年6月12日之后的工资的上诉请求,其中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之请求与本院审理的(2019)京01民终11114号案件中姜凤启提出的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诉讼,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该请求,而2018年10月31日之后的关于工资的上诉请求,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已经解除,该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难以支持。关于姜凤启所持第八项至第十一项诉讼请求,因姜凤启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曾对相应事项进行约定,中电公司亦不认可姜凤启的上述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姜凤启的该四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姜凤启所持第二项至第七项诉讼请求,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五项诉讼请求及其第十四项诉讼请求中除诉讼费外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关于姜凤启所主张的2018年6月11日至2019年2月18日劳动争议期间生活费未经过仲裁前置,本院亦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姜凤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姜凤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刘佳洁审 判 员  吴博文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力群书 记 员  孙 雪 转载自: 600131股吧 http://600131.h0.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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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岷江水电

股票代码:sh600131

市场类型:主板

上市日期:日

所属行业:水力发电

所属地区:四川

公司全称: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chuan Minjiang Hydropower Co.,Ltd

公司简介:岷江水电公司是能源行业领先的“云网融合”产业服务提供商,以“集成算力服务+能源数据服务”为基础,致力于提供能源行业多场景信息化融合服务。公司2019年底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主营业务转变为新型信息通信业务,重点立足能源领域,面向电网及发电企业、水气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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