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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06-09 12:35:47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终28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终28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凤启,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正职级副总经理(自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楼**603-5。法定代表人:王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鑫,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德超,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姜凤启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92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姜凤启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姜凤启的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姜凤启与中电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姜凤启任职31年期间没有过错,不存在旷工的事实,中电公司不履行双方2018年5月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姜凤启长期旷工,但该主张不属实。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通公司)以前是中电公司的股东,但并非控股股东,且目前已无持股关系,姜凤启与中电公司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一直存续至今,中电公司的股东国电通公司无权解除姜凤启与中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员工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双倍支付赔偿金。(2019)京0108民初27249号和(2019)京0108民初27262号判决书认定姜凤启与中电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错误,姜凤启提起本案诉讼并非重复诉讼,此前从未提出要求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错误。姜凤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中电公司按照2015年5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与姜凤启履行劳动合同。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姜凤启曾以要求中电公司(彼时名称为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1.支付其2018年6月12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工资损失313万元;2.支付其因没有及时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1日劳动报酬导致的利息损失2万元;3.支付医疗保险中断所导致的退休后将产生的损失10王娜元;4.支付其无法参加失业人员就业培训损失3万元;5.赔偿其北京市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一次性3000元的临时生活补助;6.赔偿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养老费用抵扣个人所得税每月400元;7.赔偿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住房贷款抵扣个人所得税每月1288元;8.补偿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6月11日天津工作期间房租125000元;9.补偿企业年金270500元;10.支付2003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补充医疗保险13.04万元;11.报销2018年取暖费2400元;12.支付无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差额10.92万元;13.支付无法申请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33900元(因公司原因无法看病,无法享受80%的报销);14.支付劳动仲裁及诉讼期间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10万元;15.给其进行工伤鉴定,支付不予工伤鉴定赔偿2万元;16.2018年6月11日至2019年2月18日劳动争议期间生活费即纠纷解决期薪金261777.78元”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2019)京0108民初27262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如下:“姜凤启在2015年5月1日与中电公司签订最后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约定姜凤启担任分公司副经理岗位,……姜凤启提交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有:根据《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关于给予姜凤启等同志处分的决定》,姜凤启……自任中电飞华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起至今,长期不到岗上班,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公司决定与姜凤启同志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日期2018年6月11日。……”作出认定如下:“……综上可见,中电公司已经与姜凤启在2018年6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该院认为,即使中电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双方的劳动合同亦无法继续履行。……”姜凤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民终1111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中电公司与姜凤启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11日解除,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2月19日北京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经工商核准更名为北京中电飞华通信有限公司。姜凤启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2020年8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民申3296号民事裁定书,载明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姜凤启与中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11日解除,并无不当”,并裁定驳回姜凤启的再审申请。姜凤启以要求继续履行与中电公司的劳动合同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736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姜凤启的仲裁请求。姜凤启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作出的裁判结果中,已认定中电公司与姜凤启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6月11日解除,姜凤启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其起诉构成重复起诉,该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姜凤启的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姜凤启以中电公司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继续履行与中电公司于2015年5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查,姜凤启曾以中电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电公司支付工资损失等款项,一审法院作出(2019)京0108民初2726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中电公司与姜凤启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6月11日解除,姜凤启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9)京01民终11113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法院的前述认定予以确认,并判决驳回姜凤启对该案的上诉,维持该一审判决。姜凤启就(2019)京01民终11113号判决提出申诉,北京市高级人民院于2020年8月17日裁定驳回姜凤启的申诉。据此,(2019)京0108民初27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认定姜凤启与中电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姜凤启本案以相同的被告就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质上系以本案的诉讼请求否定在先判决的结果,上述情形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要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姜凤启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姜凤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徐 硕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岩书 记 员  王培霖 转载自: 600131股吧 http://600131.h0.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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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岷江水电

股票代码:sh600131

市场类型:主板

上市日期:日

所属行业:水力发电

所属地区:四川

公司全称: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chuan Minjiang Hydropower Co.,Ltd

公司简介:岷江水电公司是能源行业领先的“云网融合”产业服务提供商,以“集成算力服务+能源数据服务”为基础,致力于提供能源行业多场景信息化融合服务。公司2019年底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主营业务转变为新型信息通信业务,重点立足能源领域,面向电网及发电企业、水气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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